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改善城市交通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现提出以下若干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1.
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核心内涵。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指导意见》针对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发展理念、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和发展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实现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机制创新,是推动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纲领。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给予优先保障,形成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优先发展新局面,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公众出行首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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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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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贺电(2008年)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2018年)
- 深化战略伙伴关系推进全方位合作——温家宝总理在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改善和提高居民住宅整体安全防范能力的通知(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