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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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2000年)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
-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201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英文版](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