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8年)
教育部:
你部《关于提请调整完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教职成〔201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撤销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其职能并入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附件:
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
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重大问题;研究审议拟出台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部署实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听取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督促检查职业教育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税务总局、扶贫办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1人,由国务院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设副召集人2人,由教育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育部分管职业教育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
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导调研,对成员单位和地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
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推动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孙春兰 国务院副总理
副召集人:陈宝生 教育部部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孙 尧 教育部副部长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肇雄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徐福顺 国资委副主任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洪天云 扶贫办副主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5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医保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194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