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1999年)

一、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1.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2.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3. 删去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国务院在制定将公路和车辆收费改为征税的实施办法时,应当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确定合理的征税幅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增加农民负担;同时防止增加车辆用油以外的其他用油单位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