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广播电视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站,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和监测台(站),必须遵守本办法。上述台站构成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下设无线电管理机构。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下设无线电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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