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二、
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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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2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2006年)
-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2009年)
- 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