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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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局关于废止《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试行办法》等8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2021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2年)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