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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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2021年)
-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年)
- 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