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执行驱逐出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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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7年)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 江泽民主席致电瓦希德总统对印尼地震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表示深切慰问(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七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
-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