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
第三条
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保密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为遵循,区分不同行业、领域,科学准确划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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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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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的批复(2014年)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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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