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条
为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附件1)执行。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2024年)
-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2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