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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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0年)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