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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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
-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2013年)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