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2010年)

卫生部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
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并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卫生部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五部分。现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
附件:1.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2.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中医药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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