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机关印章保管使用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国家海洋局名义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海监机构(以下简称海监机构)使用处罚专用章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和规划司组织实施。
海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海区分局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四条 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刻制、启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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