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
-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0年)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
-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