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贺电(2007年9月13日)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2017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