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东省猛坑石(石坑崆)和麻石洞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青崖寨等28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2年)
- 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