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 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2年3月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2002年)
-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