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 携手构建更加美好的上海合作组织家园——在“上海合作组织+”阿斯塔纳峰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2019年)
-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5月19日)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