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方案的批复(2015年)
- 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 商务部关于统筹推进商务系统消费促进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0年)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