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期刊管理部门,总政宣传部:
近些年来,随着期刊出版的发展繁荣,期刊在出版形式、设计装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这对于改进和提高期刊出版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期刊封面上的刊名、副标、要目比较混乱,甚至影响了期刊名称的辩认。这种情况,违反了期刊出版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期刊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期刊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注册登记的名称相符,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已注册的名称。
二、
期刊封面除使用已经注册登记的中文名称外,可印有准确翻译并经注册登记的英文或其他外文名称,但必须明显小于中文名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3年)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
-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
- 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关于共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200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