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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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19年)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
- “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