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
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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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5年)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的决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