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
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年)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5年)
-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