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4件部门规章:
一、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
删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
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中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修改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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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
-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2004年)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2016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