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为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压实首办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初信初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上投诉、电话、走访等形式,首次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称初信初访事项。
第二条
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初信初访事项,并进行协调、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信访人首次向本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首次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向不同行政机关或同一行政机关不同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先行收到的机关或部门先行受理,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2022年)
- 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0年)
-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2009年)
- “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2021年)
-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