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为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压实首办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初信初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上投诉、电话、走访等形式,首次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称初信初访事项。
第二条 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初信初访事项,并进行协调、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信访人首次向本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首次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向不同行政机关或同一行政机关不同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先行收到的机关或部门先行受理,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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