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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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19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年)
- 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部长令(2002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