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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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
- 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2001年)
- 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1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