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1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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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