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 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项修改为:“(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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