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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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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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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