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提高支付市场风险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维护支付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的报告和报表等常规信息。
第三条
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错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支付机构应当与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保持沟通,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做好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
-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4年)
- 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2013年)
-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