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提高支付市场风险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维护支付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的报告和报表等常规信息。
第三条
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错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支付机构应当与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保持沟通,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做好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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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
-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