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良好的税收秩序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前提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2001年4月,国务院召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按照统一部署,组织了以深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进行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项检查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税收秩序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一些长期干扰税收秩序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不断发生,越权减免税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改善税收征管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继续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下一阶段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工作重点是:抓好已破获案件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尽最大可能挽回损失。在此基础上,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制度建设和完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深入开展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进一步扩大重点检查的地区和行业范围,务求查深查透。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平衡发展。
二、
严厉查处涉税大案要案
伪造、倒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是当前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方式,税务部门要注意研究不法分子的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摸清规律,及时发现并予以严厉查处,尽最大努力减少税款流失;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严惩犯罪分子。对在查处涉税违法犯罪中出现的司法解释问题,税务和公安机关要及时与检察院、法院沟通,保证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以地方和部门、单位利益为由,消极抵制税务和公安机关工作的,地方各级政府要严肃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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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6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2000年)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哈尔滨新区的批复(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
-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