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22年)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