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批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2〕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05年底前,在保证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的情况下,确保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0年削减25%—40%。
二、 《计划》是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淮河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省(以下统称四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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