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助尽救助。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公平、合理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合理。
(三)属地救助。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四)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