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以及非法行医,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了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商业欺诈流毒甚广,为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
结合专项行动,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 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要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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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 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在庆祝澳门回归招待会上的讲话………………………………国务院总理朱镕基(1999年)
- 民政部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2001年)
-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