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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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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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2020年)
-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 邮政局关于推进邮政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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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