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4年)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工作的请示》(署加发〔2004〕257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保税区与其邻近港区开展联动试点。上述试点区域统筹利用保税区和港区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面积分别为:青岛园区1平方公里、宁波园区0.95平方公里、大连园区1.5平方公里、张家港园区1.53平方公里、厦门象屿园区0.7平方公里、深圳盐田港园区0.96平方公里、天津园区1.5平方公里。园区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位置,控制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占用耕地。
二、 园区要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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