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4年)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工作的请示》(署加发〔2004〕257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保税区与其邻近港区开展联动试点。上述试点区域统筹利用保税区和港区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面积分别为:青岛园区1平方公里、宁波园区0.95平方公里、大连园区1.5平方公里、张家港园区1.53平方公里、厦门象屿园区0.7平方公里、深圳盐田港园区0.96平方公里、天津园区1.5平方公里。园区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位置,控制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占用耕地。
二、
园区要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2019年)
-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程(2000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4月14日发表谈话(2001年)
-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1年)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