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管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等困难地区卫生机构房屋修缮、设备和免费药物购置、重大疾病控制业务工作经费补助及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需求调查和疫情报告等情况,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需求调查和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置标准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疫情报告和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及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安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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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2003年)
-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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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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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