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004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批准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吉政文〔2004〕145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精神,进一步补充完善《方案》和相关配套改革办法,以利于基层操作。
二、 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要完善税改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和农业税费尾欠,全面落实和完善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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