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3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
-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2003年)
-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