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0年以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但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负担仍然较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试点,进一步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今年中央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延续、拓展和深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今年减免农业税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按照上述要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按照中央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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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14年)
-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1994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