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
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告》管理的范围
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光盘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含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销等内容;光盘由本批新增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文本和光盘配合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最新一批《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在用车辆在办理过户、转出和转入登记时,要依据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发布的《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中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有关手续。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
二、 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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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年)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双鸭山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2000年)
-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促进油料生产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
-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