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015年)
- 公安部关于对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东洞庭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