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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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13年)
-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