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务院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
- 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关于将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等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7年)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