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会计软件服务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会计数据汇集到总部的,其应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存储、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服务,是指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通用会计软件开发、个性化需求开发、软件系统部署与维护、云服务功能使用订阅、用户使用培训及相关的数据分析等服务。
本规范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传输并存储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原始凭证、电子记账凭证。电子原始凭证可由单位内部生成,也可从外部接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2015年)(201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