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5年)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紧密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改变以末端治理为主的传统污染防治模式,增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环保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环保部门在推进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一)
深刻理解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资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推动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有利于解决区域性与结构性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全国环保系统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环境与经济“双赢”的一项重大举措,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组织理论和政策研究,开展企业、区域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试点和实践探索,促进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国环境污染的压力。
(二)
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能定位。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和职能分工,与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结合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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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2002年)
-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2001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