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4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珲春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
-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1998年)
-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2013年)
- 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