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黄浦区、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的批复(2000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黄浦区、南市区建制建立新的黄浦区的请示》(沪府〔2000〕19号)收悉。同意撤销黄浦区和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以原黄浦区和南市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黄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九江路。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