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水域内设立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批复(2016年)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2017年)
- 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中科院关于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