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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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菲律宾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的批复(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
-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