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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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新闻出版署(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
-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